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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1-12-12 19:09 编辑
朋友相邀共谋发财之路,开流动赌场从中抽头牟渔利,孰料东窗事发纷纷领刑受罚。12月9日,乐业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应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撤销缓刑,执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姚茂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邹维凡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姚贤明、张安平、吴琴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5月4日晚,被告人姚茂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安平到乐业县罗妹广场,当二人到罗妹广场见面后,姚茂成提出要到乡村开设赌场,问张安平是否愿意,张安平表示同意。随后二人就召集被告人李应勇、姚贤明、邹维凡、黄景东(另案处理)等人也到罗妹广场一起商量,并电话征求被告人吴琴的意见,大家意见一致同意到乡村农户开设“流动赌场”,并约定各自到赌场参赌的同时尽力招揽赌徒参赌,从中抽头渔利。自2011年5月5日起至同月16日止,被告人李应勇、姚茂成、邹维凡、姚贤明、张安平、吴琴等人分别先后在本县甘田镇板洪村蛮凤屯、同乐镇六为村大坪子屯、新化镇谐里村百逢屯、同乐镇六为村张家湾屯、渔塘村大洞子屯、六为村磨岩屯、六为村后曹屯等地方农户家中开设赌场9场次。六被告人在合伙开设赌场中,被告人姚茂成为赌场提供赌具、烟、水等物品,安排人员放哨、参赌人员伙食及负责“抽水”分红。被告人张安平、李应勇分别驾驶桂LAT888、桂LB3100等面包车在县城接送其他合伙人及部分参赌人员前往赌场。六被告人均积极招引赌徒,在赌场内顶门下注参与赌博,并雇请方富武为赌场放哨。参赌人员是以发扑克牌比点数大小的方式(俗称“大吃小”)进行赌博,每门牌下注100元起点,上不封顶,人数不限,每天参赌人员均达20多人,被告人姚茂成等人每门牌“抽水”100元至200元不等,每天从中抽头渔利达数仟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李应勇、姚茂成、姚贤明、张安平、吴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应勇曾因故意伤害,2007年2月21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应勇、姚茂成、邹维凡、姚贤明、张安平、吴琴合伙提供营业性赌博场所及赌具,供多人在不固定的场所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六被告人在合伙开设赌场中,被告人姚茂成在人员组织、提供场所、赌具、收取营利、安排放哨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应勇、邹维凡、姚贤明、张安平、吴琴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应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姚贤明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姚茂成、邹维凡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有劣迹。鉴于被告人李应勇、姚茂成、姚贤明、张安平、吴琴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邹维凡犯罪后至庭审中均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姚贤明、张安平、吴琴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黄启永 乐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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