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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1-12-5 12:06 编辑
2011年12月2日上午10时30分,西林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禹诉被告黄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张禹的诉讼请求。
张禹与黄玉田在2000年的一次农副产品交易中相识,自此以后两人常有生意往来,而且在交易中各自都很守信。2004年3月,黄玉田因库存300多吨中硫干姜片发霉而被迫低价销售,生意严重亏损,为了东山再起,2004年5月15日,黄玉田向张禹借款40万元,张禹为了帮助这位生意上的老战友度过难关,同意借给黄玉田40万元作周转资金,同时限定黄玉田于5个月内还清借款。黄玉田拿到借款后即于当日立下借据给张禹,并在借据中承诺一定在同年10月15日以前还清借款。可借款期限届满后,黄玉田分文未还,5天后,张禹去找黄玉田要求其归还借款时才知道其生意又失败,根本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张禹只能空手而归。
自此以后,张禹一方面忙于生意,另一方面相信黄玉田在几年内是不可能“翻得身”的,所以一直都不再过问这笔借款。今年10月16日,张禹与生意上的朋友刘某在闲谈中得知黄玉田在2004年生意失败后就到外地去闯并发了财,前两个月已回来并打算在本地开办木材加工厂,张禹听后即到黄玉田家中,要求其归还借款,却遭到黄玉田拒还。10月20日,张禹向西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玉田归还借款40万元。被告黄玉田辩称,原告张禹诉请其归还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禹的诉讼请求。西林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黄玉田向原告张禹借款40万元,并立下借条给原告张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根据双方约定,该笔借款的期限为5个月,即自2004年5月15日至同年10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玉田未归还借款,在此情况下,原告张禹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于2006年10月20日前提起诉讼,可原告张禹超过该期限5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黄玉田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对于原告张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告张禹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却感叹:这40万元借款就当上一堂法律课的学费吧,可这一堂课的学费太昂贵了!
作者:黄丽萍 西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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