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1-11-22 08:04 编辑
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转账业务,却被人强行抢走了银行卡并修改了密码,经报警,并于当日多次向银行挂失未能成功,一夜之间卡内存款被取走了27万多。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支行赔偿原告姜某存款本金250978.40元及其利息损失。
2007年12月8日,原告姜某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支行设立的一处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转账业务,当姜某输入交易密码后,被突然窜到身后的犯罪嫌疑人韦某及韦某某强行推开,两犯罪嫌疑人遂迅速修改了姜某的交易密码,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姜某。随后,两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姜某接着报警求救,待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得知姜某卡内存款30多万,并连续多次拨打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95588请求挂失止付,但银行均以姜某所输入的交易密码错误为由不能办理挂失止付。随后,派出所民警驱车把姜某送到银行营业点门卫处联系挂失,由于银行员工已下班未能办理。次日早上9点,姜某与办案民警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卡内存款已被两犯犯罪嫌疑人以取现、刷卡消费、转款等方式冒领了270998.40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逃,犯罪嫌疑人韦某归案(韦某某在逃),于2008年10月16日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270998.40元退赔给姜某。姜某向来宾市中院要求追缴退赔款未果后委托律师向被告要求赔偿,被告拒绝赔偿,姜某遂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300266.20元。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姜某在被告行办理了银行卡,即与被告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在办理转账业务过程中,被犯罪分子强行在ATM自动柜员机上修改密码抢走银行,冒领卡内存款270998.40元(含手续费)。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四条第二款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被告行支付冒领的卡内存款270998.40元(含手续费),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并无不当。但犯罪分子利用修改后的密码和抢走姜某牡丹灵通卡,冒领卡内存款20000元后,原告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已经于当日向被告行24小时客服电话 95588报案, 请求挂失止付。原告的请求符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五条关于持卡人遗失牡丹灵通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的规定。但被告行在已明知原告的牡丹灵通卡被犯罪分子抢走,原交易密码被修改,卡内巨额存款随时都有可能被冒领的特殊情况下,以原告没有交易密码和已下班为由,没有采取措施为原告办理临时挂失止付手续、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卡内存款250978.40元(含手续费)又被冒领。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存款本金损失及其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只能支持申请挂失后被冒领250978.40元(含手续费)及其利息损失,对于申请挂失前被冒领20020元(含手续费)及其利息损失,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本案的发生是犯罪分子所为,被告在赔偿原告的损失后,可依法向最终责任人追偿。作者:朱卢璐 发布时间
文章出处:来宾市兴宾区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