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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现年47岁的莫某系广西阳朔县人,为了贪图便宜,其冒充自己是两座祖坟的后代,并将迁坟补偿款取走。近日,莫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2月份,莫某在阳朔县新城区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埋葬在阳朔县高田镇思和村“桥背”(地名)的两座编号为520、521的祖坟一直无人认领迁坟补偿款,为贪图便宜,其于2011年2月23日独自一人到高田镇政府谎称那两座祖坟是莫家的祖坟,并冒领了两座祖坟的迁坟补偿款共计5286元。为掩人耳目,2011年清明节前几天,莫某伙同其妻子带上工具将该两祖坟的四个金坛挖出并遗弃在祖坟附近,四块墓碑则全部埋于地下。
2011年4月8日两座祖坟的后代来扫墓时,才发现坟墓已被夷平,遂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授权,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作者:龙海玲 黎晓晴 单位: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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