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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义之财切莫贪。被告人黄立记、黄善静对生财之路心存歪念,妄想不劳而获,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2011年10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立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黄善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黄立记退赔被害人赵老板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8590元;责令被告人黄立记、黄善静共同退赔被害人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黄立记伙同黄佳克(化名)(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由宾阳县黎塘镇往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方向行驶,寻找作案目标,窜至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某十字路口处,见到被害人赵老板背着一个包正在指挥一辆大货车倒车。被告人黄立记提议抢赵老板的包,黄佳克开车慢慢靠近赵老板,趁其不备,由搭乘摩托车的被告人黄立记动手抢走赵老板装有人民币98560元、两台诺基亚手机、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品的一个黑色背包。得手后,被告人黄立记和黄佳克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各自分得49000元,余款用于两人共同消费完毕。分得赃款后被告人黄立记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2011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立记、黄善静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横县横州镇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余某坐在其丈夫的电动车后提着一个手提包,被告人黄善静开车慢慢靠近余某,趁其不备,由搭乘摩托车的被告人黄立记动手抢走余某装有人民币225元、天翼直板手机一台。得手后,两人平分上述赃物,并挥霍掉。2011年5月7日被告人黄立记、黄善静如法炮制,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寻找作案目标,并抢走被害人黄娇娇(化名)的手提包(价值人民币268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元、价值人民币207元的中兴牌手机一台、教案一本、钥匙一串。得手后,两人将现金人民币40元拿走,并把包丢弃在三里加油站附近的坟墓边,被告人黄善静将手机折断后丢掉。随后被告人黄立记、黄善静前往桂平市石龙镇寻找作案目标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带公安民警到丢弃赃物现场,找回黄娇娇被抢物品。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黄娇娇被抢的现金40元以及提包内的其他物品后,于2011年5月24日发还被害人黄娇娇。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立记、黄善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被告人黄立记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善静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应受刑罚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章出处:贵港市覃塘区法院 作者:陈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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