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86 回复 2

桂林:货车交通事故损坏 保险公司称“无责免赔”败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24 09:22:01|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南国早报平乐讯 (记者邓振福 通讯员莫领胜)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的一辆重型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09年9月16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无责任,保险公司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车辆损失,通达公司起诉到法院。今年10月18日,平乐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通达公司16.2万多元。
  保险公司称“无责免赔”
  2009年6月,通达公司的桂CK0399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是自2009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3日24时止,共交保费14886.35元。
  同年9月16日晚上,重型司机蒋某驾驶桂CK0399号重型货车行驶至省道305线平乐县沙子镇至二塘镇路段时与一自卸货车正面碰撞。经交警调查,自卸货车先是超车刮撞了一辆拖拉机,再撞上重型货车,自卸货车司机宾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宾某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在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强行超车,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等无责任。
  桂CK0399号重型货车损坏后,经全州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6.4万多元。然而,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今年4月,通达公司将该保险公司告上平乐县法院,要求赔偿投保车辆的损失。
  今年5月30日,平乐县法院审理了此案。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有无责免赔条款,因此不承担桂CK0399号重型货车损坏后的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此无责免赔条款被列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赔偿处理”之下,而非“责任免除”之下,处于合同非明显位置。而且,保险公司未明示告知通达公司详细阅读栏目内容,未尽到提请注意及明确说明之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条款对通达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10月21日,平乐县法院判决书送达通达公司和保险公司,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赔偿通达公司16.2万多元。
  法官认为“无责免赔”有违公平  
  本案主审法官向记者介绍,这是桂林首例由法院依法判决的保险合同“无责免赔”条款无效案。因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其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在客观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法亦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该法官指出,保险条款中“无责免赔,次责少赔,全责全赔”实际上是在误导和鼓励投保人违法驾驶,因为依法驾驶的责任自负,违法驾驶的保险公司埋单,这就违反了民法中公平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11-10-24 09:51:4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2_525:}{:2_525:}支持民告官
发表于 2011-11-1 09:19:21|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投保的时候你是上帝,钱交完了他就是上帝了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