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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也会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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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0:24:43|来自: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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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武宣县农民,在武宣县黄茆镇八仙岭承包有近千亩的山地,因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日前,被武宣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元。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覃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何也犯贪污罪呢?


[案情]


2005年3月,被告人覃某某、左某与个体老板吴某共同商量,把位于武宣县黄茆镇八仙岭牛场以覃某某名义承包,左某与吴某均占有不同股份。由于所承包的地块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为了弄到国家退耕还林指标,三人决定从该林地中划出几十亩,给时任黄茆镇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覃某仁(另案处理)申请退耕还林指标,由其个人领取补助款。作为代价,要求覃某仁负责把他们三人不符合退耕政策的林地一起勾图上报。覃某仁明知三人的林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规定,但依然同意了上述的意见和做法。而后,覃某仁亲自进行勾图、设计、上报和公示,为覃某某非法办理了2005年度的333.4亩退耕还林指标。同时,按照事先的共谋,覃某仁直接从覃某某等人承包的林地中勾出43.24亩,以其父亲的名义办理了2005年度的退耕还林指标。在获得333.4亩退耕还林指标后,左某、覃某某和吴某以覃某某的名义领取了5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金额共计400078元,按原先所占的股份进行分赃,覃某某共分得赃款120023.4元。而覃某仁则以其父亲的名义亲自领取了5年退耕还林补助款,金额共计为49726元。至此,被告人覃某某等人与覃某仁共同骗取了国家的449804元退耕还林补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覃某仁内外勾结,由覃某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合计44980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382条之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同时,相关规定也对贪污罪认定共同犯罪的问题作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0]15号)的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覃某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被告人覃某某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覃某仁内外勾结,由覃某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合计449804元,其个人分得赃款120023.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出了全部赃款,且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又是初犯、偶犯。根据覃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贪污罪,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是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陈于(该文作者单位: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发表于 2011-10-13 10:41:48|来自: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2_175:}都是你的帖子,沙发都是我的
发表于 2011-10-13 11:12:05|来自: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共犯,正如女人也能当强奸犯一样

点评

赞一个!  发表于 2011-10-13 20:23
发表于 2011-10-13 11:31:27|来自: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某地某银行 行长不小心挪用个几千万 结果判了三年
发表于 2011-10-13 12:14:15|来自: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贪官多了去了  ....捉都捉不完...捉一个出一个  
发表于 2011-10-13 12:28:35|来自: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罪呀
发表于 2011-10-13 15:10:26|来自: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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