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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欧绍轩受贿一案,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认定,欧绍轩在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广西高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事实全部成立。欧绍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罪行属索贿,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部分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梁洪 通讯员于荣胜)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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