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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这句话一点不假,钦北区大直镇某村的聂继达,就是因为冲动之下犯下的错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1年2月17日晚,聂继达和聂继升、郑兴明、聂其聪、聂继波等到大直镇的“音乐频道KTV”喝酒。晚上9时许,聂继升到三楼的卫生间方便,但卫生间已被贺洪宁先用。由于内急,聂继升便敲卫生间门催贺洪宁快些。贺洪宁被催,非常恼怒,其从卫生间出来后,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用匕首柄敲击聂继升的头部,致聂继升的头部流血。聂继达等人知道聂继升被打后,便到KTV的一楼去问是谁打伤聂继升,贺洪宁说是他打的,双方因医药费赔偿问题引发冲突。贺洪宁便打电话想邀人来打架,同时持匕首威胁聂继达、郑兴明、聂其聪等人不准离开,并上前动手打聂其聪。郑兴明见状上前阻拦,二人均被贺洪宁用刀刺伤,被迫逃开。接着贺洪宁又用刀将聂继达多处刺伤,后逃离现场。聂继达受伤后,先后被送到大直卫生院、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聂继达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等级十级。聂继达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药费、伤情鉴定费共59192.74元。 贺洪宁于2011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钦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害人聂继达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贺洪宁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9592.74元。 9月19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洪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聂继达经济损失69054.74元。 小不忍则乱大谋,为了区区小事,竟引发如此血案,不得不引起深思。而贺洪宁,为了这小事,弄得既坐牢又赔钱,更应该在监狱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
作者:周艳梅 文章出处:钦州市钦北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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