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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买房却因“限购令”被搁浅 开发商拒退两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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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3:18:08|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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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1-9-19 13:18 编辑

 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李立勋 周微)一对夫妻交了两万元定金,于今年5月1日在南宁认购了一套房子。不料“限购令”让他们成了“限购家庭”,导致购房搁浅。他们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被拒绝,于是把开发商告上法院。
 
    两万元定金被“没收”
  现年25岁的沈某是北京某公司南宁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是东兴市,经常在南宁居住。他的妻子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在荔浦县,也不属于南宁市户口。今年4月份,他们到南宁市江南区龙光·普罗旺斯小区看过房子后,便决定购房。5月1日,沈某夫妇带上相关材料,与开发商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光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并交了两万元定金。
  认购协议约定,双方于5月8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16万多元的首期购房款。然而,沈某夫妇后来才发现,鉴于南宁市已实施了商品房限购令,他们根本不符合在南宁市购房的条件,就算他们与龙光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也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于是,他们多次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并返还两万元定金,但遭到了拒绝。
  6月27日,沈某夫妇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龙光开发公司解除(或撤销)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返还定金。8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签有“承诺书”
  龙光开发公司辩称,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沈某夫妇不按该协议履行其义务,按协议约定开发商有权没收对方的定金。对方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也签订了《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材料、证明和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因此而造成合同不能备案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购房定金”等。因此,即使对方存在因受政府限购政策的影响而导致无法进行合同备案或银行按揭贷款,也是沈某夫妇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而造成的,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今年2月1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本市住房限购令”为行政命令,从效力来说,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必然导致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或进一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可能引起双方将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进行登记备案的风险。
  
       出卖方有审查责任
  “限购令”中规定,“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符合购房条件。沈某夫妇属于这种情形,因此他们为了避免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登记备案的后果,而不再与开发商签订或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妥,法院准许。
  “限购令”中要求,买房户应向商品房出卖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并由出卖人加以审核。因此,被告龙光开发公司在沈某夫妇提交书面材料后,还应审查对方是否属于“非限购家庭”。现查明,沈某夫妇因无法提供“在南宁市区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属于“限购家庭”,开发商没有加以审核,存在过失,此可归责于被告。
  对于开发商以沈某夫妇签下了《承诺书》作为抗辩这一点,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龙光开发公司向沈某夫妇返还定金两万元。
       记者了解到,至9月18日,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

发表于 2011-9-19 16:02:28|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钱别买房,订了不要肯定着没收
发表于 2011-9-19 16:19:16|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的龙光公司店大欺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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