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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1-9-16 07:22 编辑
原告凤山县手工业联社清算组诉被告韦永德债权纠纷一案。因为原告系非法人企业凤山县手工业联社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9月13日,凤山县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凤山县手工业联社清算组起诉称,凤山县手工业联社是凤山县二轻工业管理局组织开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局领导兼任联社领导,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机构。2002年后,二轻工业管理局的领导全部退休,单位被撤销。由于手工业联社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商业门面失去控管,挂牌为凤山县二轻工业管理局经理部属凤山县手工业联社的财产的两间商业门面自2002年1月以后,被被告韦永德占用从事经营至今。2009年10月,联社老职工要求被告支付门面占用费,被告只口头答应,但实际并未支付。参照相邻门面的租金,被告自2002年1月至今,被告所欠的占用费为42800元(107个月×400元/月)。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经审理查明,凤山县二轻工业管理局的主管单位是凤山县凤山县经济贸易局。凤山县手工业联社是凤山县二轻工业局组织开办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具法人资格。由于凤山县手工业联社己解散,为清算联社的债权债务、做好资产的清查、清算工作,凤山县经济贸易局于2010年6月10日成立凤山县手工业联社资产清查、清算领导小组,对凤山县手工业联社的资产进行清查、清算。清算组在清查、清算过程中,认为韦永德所经营的挂牌为凤山县二轻工业管理局经理部的两间商业门面是凤山县手工业联社的资产,且自2002年元月至诉讼时止,韦永德在该门面经营但未交纳门面占用费。2011年1月18日,凤山县手工业联社清算组以韦永德尚欠42800元门面占用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该清算小组是以清算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对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本案原告自己主张凤山县手工业联社是凤山县二轻工业管理局所组织开办的城镇集体企业,且不具法人资格,故凤山县手工业联社是非企业法人单位,其解散后所成立的资产清查、清算领导小组,是为非法人企业而成立的清算组织。由于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的清算组织所清算的是法人企业的债权债务,而不是非法人企业的债权债务。而原告是为非法人企业凤山县手工业联社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无法律依据。遂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凤山县手工业联社清算组的起诉。作者:黄江 韦美珍 文章出处:凤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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