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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人民法院:“限高令”再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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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7:33:5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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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横县法院对有规避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广西某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令、公开曝光等手段,成功促使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欠款义务,执结标的金额近10万元。
        2009年2月,韦某开车时与陈某驾驶的属广西某押运公司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了韦某七级伤残,因双方对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协商不下,韦某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终审判决广西某押运公司赔偿韦某各项经济损失9万多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逾期未履行,韦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试图通过查房产、查银行、查车辆、查工商登记等“四查两查”措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找到被执行人到庭和解,但被执行人却与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多次变更办公场所,执行干警根本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户也已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为被执行人已经属于有意识的规避执行,想执结该案只能让被执行人自动现身。为此,该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媒体公告曝光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迫于限高令的威慑力,被执行人终于现身,并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赔偿费问题。          9月7日,被执行人广西某押运公司主动将案件欠款本息近10万元交到韦某手中,该案得以顺利执结。作者:杨岱洲 李桂英
文章出处:横县法院   
发表于 2011-9-9 21:53:27|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快人心
发表于 2011-9-9 22:17:29|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无赖,杀了最好!
发表于 2011-9-9 23:09:38|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这样的办案才好。
发表于 2011-9-10 07:39:22|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限高令{:2_163:}应扩适当大适用范围
发表于 2011-9-10 07:39:30|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需要审核,请等待通过
发表于 2011-9-10 08:40:02|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法院执行难呢?难道法律的效力真是这么渺小?难想得明白。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9-11 20:11:55|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9-11 20:17:11|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懂得..12字
发表于 2011-9-12 02:34:11|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伟大导师马克思的话:“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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