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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钦州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发生一起抢劫杀害妓女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对罪犯李迅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8年10月7日,被告人李迅从广东廉江市来到广西钦州市,准备实施抢劫。同月9日23时许,李迅以“肖勇”、“柴军”(以肖勇的名义登记,签了柴军的名字)的名义登记入住钦州市东风市场某招待所,并用手机拨打钦州市木井路某美发按摩中心的电话,约被害人何某(女,殁年18岁)到其房间嫖宿。何某于次日凌晨到达,李迅与何发生性关系后,乘何熟睡之机,动手翻找何包内的财物,何突然醒来并大声叫喊,李即用手掐何颈部并捂住何口部,致何窒息死亡。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当场采取扼颈、捂嘴的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迅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犯罪后果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钦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迅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0月18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李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作者:梁明晔 文章出处:钦州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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