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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政发〔2009〕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 《横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横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改进和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横县横州镇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县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l6平方米(含)以下的; 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后的无房家庭户,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三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县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第四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第五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该项资金时,由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向横州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横州镇人民政府在横县政务中心设立住房保障受理窗口(专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申请家庭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领取《横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如实填写,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以及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县的住房产权情况证明(区、市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县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属厂矿企业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须经贸局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属厂矿企业的申请家庭收入证明须经贸局加盖公章)。 (四)被拆迁无房户还须提供拆迁证明。 第八条 横州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单位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社区居委会、单位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横州镇人民政府审核,横州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送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横县电视台、县政务服务中心、横州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限l0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横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横县电视台、县政务服务中心、横州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和可供房源,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横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横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横县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横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横县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持《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三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十四条 已获取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十五条 《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1月7日横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横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横政发〔2008〕8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