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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认为法庭剥夺其诉讼权利提出上诉,此案耗时3年再审开庭。
开庭迟到15分钟,被告人就被法庭判定“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二审皆输了官司。一起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再审的民事诉讼案,8月25日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据悉,该案从2008年一审判决到启动再审至今,已耗时3年。再审申请人潘嘉璇,因一审判决开庭迟到15分钟,法院视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判其败诉。随后潘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迟到15分钟的被告潘嘉璇,是佛山市顺德区加州红沐足茶艺服务部投资人。2007年1月1日,其与一审原告范应胜、刘伟东正式签订为期7年的《物业租赁合同》。2008年,出租方起诉潘嘉璇称,她自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一直拖欠租金及未缴纳押金10万余元,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潘嘉璇告诉记者,一审开庭当日,她因路途塞车迟到15分钟,顺德区人民法院法院以“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为由,判其败诉。“当时审判长有给我打过电话,问我是否要按时出庭。没想到因塞车迟到,我们还没到庭,宣判结果就出来了。这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我的抗辩和质证权利,我当然不服。” 一审败诉后,潘嘉璇上诉到佛山市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潘嘉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作应诉答辩及相关举证,属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后果”。 潘嘉璇依然不服,申请再审。近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省法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定,在具体事实认定上有待重新核查。 潘嘉璇说,一审后,法院强制执行,把她的公司拍卖了,她损失了700多万元。“我只是因为塞车迟到了15分钟,有正当理由,而且在路上已经答复审判长会到庭,却被剥夺了基本的诉讼权利,这到底是为什么?”(罗坪 林洁)来源: 羊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