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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记者 孙小娟 通讯员 李愿 彭情宝
一男子骑电动车经过一处施工路段时,不慎被一撬起的井盖绊倒,摔伤脑部,男子成了偏瘫。当时交警部门认定该男子是醉酒驾车,应自负全责。但时隔一年多后,男子将建设部门、市政部门及施工方统统告到法院,索赔损失50万余元。8月4日,南宁良庆区法院做出判决:施工方未在井盖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应承担30%的责任。
井盖放倒骑电动车男子
这名男子叫李某,今年32岁,忻城县人。根据良庆区法院查明的事实,这起事故发生在2009年9月29日晚11时许,当时李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沿银海大道行驶,不慎碰到一个摆放在路面上的井盖,倒地受伤。因颅脑严重受损且头面部多处骨折,李某住院治疗了4个多月才得以出院,但身体落下残疾,成了偏瘫。后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多等级伤残,其中偏瘫的伤残程度为六级,颅骨缺损为十级伤残,轻度智力缺损为八级伤残。
当天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交警六大队曾作出认定:李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是他的单方过错,他自己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在起诉状中,李某没有提到交警的认定结论,他只称当晚因碰到施工方摆放的井盖受伤,给他带来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50万余元。李某起诉了施工方公司、南宁市市政工程公司及良庆区建设局3个被告,他认为“肇事”的井盖属于市政设施,市政公司和施工方未及时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他受伤致残的最主要原因,而良庆区建设局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义务,因此三被告应该连带赔偿他的损失。
责任究竟在谁?
良庆区法院在今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若施工现场一发生事故就要施工人承担责任,显然是对施工人不公平的。”施工方首先对李某的起诉表示了抗议。他们承认,“肇事”的井盖摆放在路面上是因为在竣工验收前要撬起对其进行修复。但他们认为已尽到管理义务,不需要对李某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事发路段,交警部门设置了“全线施工,车辆慢行”的警示牌,他们公司也在整个施工沿线按规定设置了“前方施工,车辆慢行”、“车辆行人请慢行”,以及限速20公里/每小时等安全警示牌,并且在井盖前放置了锥筒、标志线,这些措施完全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不应该再追究他们的责任。
施工方认为,这个事故应该由李某自行担责,因为此事是由于李某酒后神志不清造成的,而且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也作出认定,该事故应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施工方还提供了6张照片,证明他们已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
良庆区建设局也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是正确的。该局是施工工程的业主,他们称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已经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还曾多次在工地例会上要求施工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因此他们已履行了项目管理人的监管职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政公司则称,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属于市政公司施工的范围,因此李某起诉他们是没有依据的。
施工方被判赔10万元
良庆区法院查明,该工程名为银海大道拓宽工程,良庆区建设局是发包人,确实跟市政公司没有关系。
法院没有对交警的事故认定发表意见,但细心的法官借助交警部门的材料发现了问题:施工方提供的照片显示,银海大道路面上维修的井盖处放置有反光锥筒,但交警部门在事发当晚拍摄的现场照片中,已撬起的井盖周围没有设置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施工方提供的照片没有显示拍摄的时间,而施工方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照片反映的是事发时的现场情况。施工方未能举证证明自己采取了安全措施,依照《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施工方应该对李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法律明确禁止醉酒驾车上路的情况下,仍然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速20公里/小时的施工道路上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李某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经法院重新厘定,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万余元。8月4日,良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施工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需赔偿李某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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