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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伤者在获得医保理赔后,继续向肇事司机和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索赔,从而引发“双重赔偿”之争。法院审理后认为,伤者提出索赔于法有据,经法官释明法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小雨是桂林市某中学的学生。今年4月3日下午放学后,小雨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回家,途中横穿马路时,被卢某驾驶的小汽车撞倒摔伤,住院治疗花费1763元。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卢某支付了944元医药费。随后,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雨负次要责任。因小雨购买了桂林市医疗保险,医保中心在其治疗期间按规定给予了理赔。
小雨伤愈出院后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卢某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约定进行理赔。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卢某和保险公司提出,小雨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已在医保中心报销获得赔偿,因此小雨不能就同一损失再向他们索赔。
经法官释明法理,卢某和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小雨的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就各项损失的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雨1018元;卢某赔偿小雨1000元;小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具有叠加性,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交强险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条款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小雨的医疗费虽然已在医保中心报销,但不影响其继续向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索赔。
【时间: 2011年08月03日】【来源: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作者:毛川琴 周素琴】【编辑:蒋欣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