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案情回放:
李某、庞某、夏某、卢某等人都系玉林市玉州区的出租车司机。2011年5月16日,以李某、庞某、夏某、卢某等为首的出租车司机,经商量后计划组织出租车罢市停运,集中停放,以集会、示威的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他们的出租车经营权期限满后能继续再拥有经营权的目的。2011年5月16日8时至18日8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李某、庞某、夏某、卢某等人通过串联、煽动、胁迫等手段,纠集了近200辆出租车罢市停运,集中停放在玉林市文化广场西路附近。经有关部门的现场劝告后,他们仍然拒不解散人员和车辆。
李某、庞某、夏某、卢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秩序。 2011年6月29日,李某、庞某、夏某、卢某等人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罪予以批捕。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96条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李某、庞某、夏某、卢某等人没有申请也没有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在玉林市文化广场组织近200辆出租车非法集会、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李某、庞某、夏某、卢某等人串联、煽动、胁迫其他出租车司机进行非法集会、示威,起到组织带头的作用,属于负责人,故玉州区检察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们作出了逮捕决定。
【来源:广西检察网】【作者:何新宁 梁莠瑚】(该文作者单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