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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罗某,广西柳江县人,在柳江县经营了一家养鸡场,2007年至2009年养鸡场因禽流感和金融风暴一直亏损。为挽回损失,罗某将其母亲名下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基隆开发区15号房子抵押给工商银行柳江支行贷款50万元。罗某还想再贷款,在无法再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从报纸上看到“中志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刊登的广告,称该服务部的业务为帮解押房产证和帮贷款。
2009年4月,罗某找到服务部负责人姚某,双方商定由服务部垫资归还原银行欠款,把房子解押后再以该幢楼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罗某需付10万元的业务费。姚某在办理此笔业务中了解到因为禽流感,银行不对养鸡场放贷后,伪造了“柳城县兴佳化肥经营部”的工商营业执照,用自己父亲在柳城县沙埔镇经营的批发化肥的场地冒充“柳城县兴佳化肥经营部”,并写了一份假的门面租赁合同,以化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农行柳城县支行申请贷款。罗某在明知自己贷款用途不是经营化肥的情况下,在借款申请书、银行信贷业务申请表及贷款使用声明上签字,并通过姚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1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用途为购化肥,期限一年,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罗某母亲也用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房产作为该次贷款的抵押担保。5月27日,银行把120万元钱转到罗某帐户,罗某与服务部结清原垫资及业务费后,将余下的钱投入养鸡场,因经营不善全部亏损。在归还第一季的利息后,罗某没有再按约定按季付息。2009年9月起,罗某及其担保人留给银行的联系电话全部停机。经银行到其经营场所和住所上门催收也未能找到罗某,该款项至今未得到归还。
2010年9月26日,罗某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11月4日,姚某也被逮捕。
该案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姚某故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姚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理评析】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出现的新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本案被告人罗某委托姚某帮助办理贷款手续,筹资为挽回养鸡场的损失。姚某通过伪造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虚构经营化肥需要贷款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12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罗某在明知姚某伪造事实,实为替自身经营的养鸡场贷款的情况下在贷款申请文书上签字,并取得了银行发放的贷款,与姚某构成了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法院认为,因二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且姚某在本案中只是从中获利10万元,认为对姚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故对罗某、姚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广西检察网】【作者:莫娟】(该文作者单位: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