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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裙下藏762克海洛因,龙州警方“火眼金睛”揪出毒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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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13:53:35|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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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1-7-15 13:58 编辑

 
一个神态一个姿势,民警看出隐情  


      龙州讯 7月13日晚,龙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拦停一辆小轿车,搜出762克海洛因,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
  
      行动当晚,交警部门联合刑侦、治安、派出所等多个部门开展统一清查行动,在县城出入口分设两个卡点,按照“逢车必查”的原则,对过往车辆实施检查。晚上10时40分左右,在省道319线独山路段独山加油站门前,大队执勤民警拦下一辆从县城驶出开往崇左的白色丰田小轿车。执勤民警认真核查男司机的驾驶证、行驶证等,并无异常。副驾驶位置上坐着一位神情不自然的女士,高度警惕的民警便叫她下车接受检查。该女士下车之后,将手提包紧紧捂在小腹下,走路腰微弯,绕着车后转半圈后又坐回到驾驶员后面的座位上。这些异常的举动没有逃过执勤民警的眼睛。民警再次对她搜身检查,从她裙子下搜出两块疑似海洛因的物品。后经证实,可疑物品确实是海洛因,共重762克,两名嫌疑人已移交禁毒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李智兰 谭荣飞)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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