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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唐某系玉林市福绵镇人。在两年前,两个小偷到唐某所在的福绵镇福东村偷狗,被村民发现后就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小偷情急之下就将所带去的两支猎枪丢弃在路上,后来被唐某捡到。唐某捡到猎枪后,并没有交给公安机关,而是将两支猎枪私藏在其家中。
2010年11月17日,唐某带上所捡到的两支猎枪与朋友到石禾镇棉花厂附近的山上打猎,在他们兴高采烈地带着猎物归来时,当场被民警抓获。
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2月19日被玉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3月14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理评析】: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对于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唐某在捡到猎枪不上交,违反了枪支管理的规定,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唐某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属于“数量较大”的情况,按照规定应以“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处罚标准,所以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来源:广西检察网】【作者:覃静惟、梁莠瑚】(该文作者单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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