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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女子贪图钱财,与另2名男子合谋骗婚,共骗得1万余元后分赃,最终还是先后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
几年前,贵州省盘县的男青年陈某随父亲来到田林县高龙乡一家石场做工。2009年9月,得知陈某父亲四处托人帮儿子介绍对象,在高龙乡打工的隆林各族自治县村民何某遂打起骗婚的歪主意,他找到老乡黄某章,两人一拍即合。随后,黄某章又找到女青年黄某珍商议,决定由黄某珍假装嫁给陈某,骗取钱财。黄某珍出于贪财便也同意了。于是,何某先前往高龙乡陈某父子居住地,自称叫张某,愿意帮忙介绍一朋友的女儿与陈某谈婚。陈某父子喜出望外。
不久,何某带上黄某章、黄某珍(两人事先约定用化名),前往陈某父子居住地“相亲”。黄某章与黄某珍以“父女”相称。见到陈某,与其交谈一会后,黄某珍便害羞地对何某说同意与陈某结婚。而陈某也相中了黄某珍。于是,陈某父子当场与黄某章“父女”签订一份“结婚协议书”,约定陈某与黄某珍“结婚”,陈父当场支付8000元彩礼费,并给何某2500元介绍费。当晚,黄某珍就留下来与陈某同居,黄某章和何某得钱后即离开高龙乡。
可是,黄某珍在陈家住了不到一个星期,便设法逃回隆林,与何某、黄某章瓜分所得赃款。
2010年4月,公安机关将何某和黄某章抓获归案。黄某珍在逃。田林县法院开庭审理前,何某退赔3800元给被害人。黄某章的亲属代其退赔13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犯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两人相应的刑罚。此后不久,黄某珍落网。
今年4月7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珍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1996年12月2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2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较大”。今年4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黄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何某、黄某章采用以介绍婚姻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钱财共计1.05万元,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标准,故法院认定3人均构成诈骗罪,分别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作者:赵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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