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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灵山县灵城镇的廖某、李某为了购毒吸食,就商量通过合伙飞车抢夺获取钱财,并商定由廖某驾驶摩托车,李某坐在车后负责抢包。在实施作案前,廖某还特地从家里拿来一把长约30公分的砍刀放在摩托车的车鞍和后尾车架之间缝隙处,以便抢包时李某随时拿出来吓唬那些想抓他们的人。2011年4月20日晚19时许,廖某驾驶一辆两轮男装摩托车搭乘李某窜到灵城镇健康路路段,乘步行途经该处的吕 女士不备之机,李某将吕 女士手中的一个挂包抢走,并造成吕 女士跌倒在地,身上多处受伤。吕 女士被抢走的挂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一台手机。
2011年5月5日,廖某、李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两人向公安机关自首交待实施了上述“飞车抢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到了该两人实施作案时所驾驶的摩托车以及在摩托车上的一把银白色长形砍刀。日前,廖某、李某因涉嫌抢劫罪已被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本案中,廖某、李某驾驶摩托车实施飞车抢夺,并在摩托车的车鞍和后尾车架之间缝隙处放着一把长形砍刀,以便抢包时能随时拿出来吓唬那些想抓他们的人。故该两人的行为应属于携带凶器实施抢夺,应认定为涉嫌抢劫罪。
【来源:广西检察网】【作者:莫锦宇 陈春文】(该文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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