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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8日,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某村的谢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民工砍伐自己承包在樟木镇太安村桐油岭的尾叶桉林木0.5公顷(7.5亩),滥伐尾叶桉803株,滥伐蓄积达22.7167立方米,出材15.3212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40.9元。5月26日,谢某又组织民工在樟木镇太安村黄秀岭采伐尾叶桉林木,滥伐林木面积0.26公顷(3.9亩),滥伐尾叶桉386株,滥伐蓄积达17.96立方米,出材12.896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75.2元。
无独有偶,2010年10月份,另一村民苏某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采伐自己承包的位于樟木镇龙前村安重水自然村屋背岭的杉木360株,面积0.3公顷(4.5亩),滥伐蓄积达39.7915立方米,出材29.5958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726.64元。
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日前已经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
法理评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我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谢某和苏某砍伐的林木虽然都是自己所承包的林木,但是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即使是自己承包的林木,同样触犯刑法。谢某和苏某因为缺乏这种法律认识,认为砍伐自己承包的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才会导致今天的结果。
检察官提示:无论是砍伐自己承包的林木或是本人自留山的林木都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作业。 (该文作者单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来源:广西检察网】【作者:覃静惟 梁莠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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