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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家住灵山县新圩镇的袁某(男,28岁)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见到他人遗忘银行卡在柜员机里,就起贪念冒用他人的银行卡取款9000元,没想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日前,袁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被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10月18日18时许,灵山县灵城镇的黄女士到灵城镇江南路的一台银行自动柜员机用银行卡取款,她取完款没拿银行卡就走了。紧接着犯罪嫌疑人袁某也到该自动柜员机欲取款,他将自己的银行卡插进去,但插不进,他就看显示器,见有银行卡在里面。袁某发现里面的银行卡可以操控,就意识到是别人取款后忘记拿走银行卡了。袁某这时觉得是碰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认为不要白不要,于是就着别人遗忘的银行卡取款。袁某知道自动柜员机每次最多能取款3000元,能取3次,于是袁某就按了3次3000元钱出来,就这样袁某就凭着黄女士的银行卡领了现金9000元钱出来。领了之后袁某没有拿黄女士的银行卡就走了。之后袁某将那得来的9000元钱拿回家花掉了。
到了11月1日, 黄 女士想找银行卡取款时才发现银行卡不见了,于是就到银行报挂失。经银行查帐, 黄 女士的银行卡只剩下几百元钱,且其上次取款的当天(即10月18日)已被人分三次共领走了9000元, 黄 女士知道银行卡被别人冒用了,于是就报警。公安机关接报案后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1年3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归案。经讯问,袁某对其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理评析:
在平时生活中,有人见到别人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可能也会像袁某一样觉得不要白不要,取出别人银行卡内的钱占为已有,认为过后如别人追到,顶多还回去就是了,但没想到其行为有可能触犯刑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之一;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既可以利用计算机(如ATM机)实施,也可以是对自然人实施,利用计算机实施时当然不需要有自然人受骗和自然人交付(处分)财产。信用卡诈骗可以不要求有自然人直接受骗和自然人直接交付财物的环节,诸如恶意透支、用信用卡从ATM机恶意取款、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其他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均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提取他人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该文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来源:广西检察网】【作者:莫锦宇 叶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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