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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俗话说“挣钱应走正道”,而灵山县那隆镇的杨某(男,33岁)却通过提供场地和赌具,聚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收取钱财获利。日前,杨某因涉嫌赌博罪已被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自2011年4月初开始,杨某在那隆镇某街其家一楼房间内开设一个赌场,该房间约25平方米。该赌场是专门用骨牌为赌具,以赌“牌九”的方式赌博的。杨某在房间内放了一张四方台及四张长木凳,在四方台上放有一副骨牌。杨某就这样提供场地和赌具给别人在那里赌博。平时特别是那隆镇圩日,一些附近农村的农民及出来趁圩的人来到杨某开的这个赌场来参赌,多时达20、30多人。杨某平时不参与赌博,其以“抽水”即是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利,每条牌“抽水”5元。杨某不在场时,庄家就自觉将“水钱”放在台角。杨某回来后再将钱收起来。
6月2日,公安机关在杨某开设的赌场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8人,并缴获骨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2980元。次日,杨某被抓获归案。至案发时,杨某共抽得“水钱”约2500元。
[法理评析]:
赌博罪是指触犯《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本案中,杨某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场地和赌具,聚集多人次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故其行为已涉嫌赌博罪。
(该文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来源:广西检察网】【作者:莫锦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