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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无业人员王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通过QQ认识了殷某和陈某后,三人臭味相投,合谋偷车牌勒索车主财物来发财。2011年4月1日、4月14日的晚上,王某伙同殷某、陈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3号1栋楼下停车场、西南大道5号中安小区四十四幢西侧处,用镙丝刀、铁钳先后将石某、易某的汽车车牌拆下盗走藏匿,并留下手机号码要求车主汇100-300元不等的赎款到其指定的帐户后取回汽车车牌。
2011年4月18日晚,王某等三人欲继续盗窃车牌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自今年三月底以来,王某伙同殷某、陈某用同样手段在北海市区内疯狂盗窃他人汽车车牌约合计100余块。
近日,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殷某、陈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理评析:
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意见:一是以盗窃罪处理,二是以敲诈勒索罪处理,三是以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理。王某、殷某、陈某虽有秘密窃取车牌的行为,但其所盗窃数额没有达到法定追究标准,不构成盗窃罪。虽然制作车牌需要工本费,申办车牌需手续费,但不能简单地将车牌制作工本费或申办车牌手续费作为车牌的价值。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对该类案件每次作案的数额可以累计,或者在多长时间内累计,累计每次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数额也未达到法定追究标准,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认为,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实施了盗窃车牌和勒索钱财两个行为,但盗窃车牌是手段,敲诈勒索是目的,两行为之间具有目的和手段间的牵连关系,应按牵连犯罪处理。车辆号牌为国家机关所制发,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故作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理比较适合。此罪名,不受敲诈数额立案标准的限制。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文作者单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来源:广西检察网】【作者:余玉仑 杨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