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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1日新诉讼费计算方法 | 发表时间:2008-12-29 21:52:1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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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法 | | | | | 1万
| | | | 1万-10万元
| | | | 10万-20万
| | | | 20万-50万
| | | | 50万-100万
| | | | 100万-200万
| | | | 200万-500万
| | | | 500万-1000万
| | | | 1000万-2000万
| | | | 2000万以上
| | |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总金额×对应的费率+速算增加数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七、其他情形:
1、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撤诉、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破产案件减半交纳。
2、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八、关于申请费的收费标准:
1、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2、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4、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6、申请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7、申请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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