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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蒋甲因其亲戚沈某某结婚但婚车不够用,所以特意借原告蒋某某的桂C92173号捷达轿车作婚礼用车,原告蒋某某看在被告蒋甲的面子上才好心把车借给他。不料该婚车在婚礼的第二天竟然受损,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等人索要车子的损失,但均造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9年1月10日,被告蒋甲因其亲戚沈某某(本案被告二)结婚借原告的桂C92173号捷达轿车作婚礼用车,1月11日凌晨龙某(本案被告三)驾驶该车在兴安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复费37800元,保险费损失3365.85元,并返还原告轿车。
2011年6月23日,经过黄法官的辨法析理,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蒋甲、沈某某、龙某共同赔偿原告蒋某某车辆损失28000元。二、原告蒋某某的桂C92173号捷达轿车归三被告所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4.5元,由三被告负担。
作者:黄琼辉 文章出处:全州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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