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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敏 文章出处:凭祥市法院
2011年6月21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万权盗窃一案,被告人万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2011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万权趁陈某不在其凭祥市夏石镇夏石居委会南街34号的家中,且未锁门之机,入室盗走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警方根据被告人万权的供述,将部分被盗款项4700元查获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陈某。
法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对被告人万权进行量刑,主办法官认为,被告人万权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能够供述赃款的藏匿地点,使得警方能够追回大部分的被盗款4700元发还给被害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等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被告人万权系入户盗窃、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的前科劣迹等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最后综合被告人万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做出了如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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