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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明姣 文章出处:融安县法院
生育是一个女人一生中的大事,而将孩子抚养成人是许多母亲毕生经营的事业。原告覃某(女性)于2007年做了绝育手术,因此与前夫生育的小孩对她来说弥足珍贵。2011年1月25日,原告覃某向融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儿子周品筠(化名)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近日,融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那么,这位绝育母亲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生育女儿周品兰(化名),2007年生育儿子周品筠(化名)。2010年5月11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因离婚时原告患病无能力照顾小孩,所以双方约定:离婚后,两个小孩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和照顾。现原告认为自己身体已康复,且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稳定住所,完全有能力抚养一个小孩,所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而被告则答辩称原告收入低且经常要上夜班,没有固定住所,还爱好打牌赌钱,因此原告无能力照顾和抚养小孩,而两个孩子跟被告生活更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原、被告双方离婚未满一年,原告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法定事由,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疾病已痊愈,且能够担当抚养和教育义务,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父母离婚,孩子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而伴随着一场婚姻的结束,新的一场抚养权争夺战也随之上演。然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此,父母在争夺抚养权时,不要把孩子当作筹码或是利益,而是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来确定抚养权归属,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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