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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过高 法院如何处理比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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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22:24:57|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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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剑峰    文章出处:河池市中级法院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利率约定过高的问题,法院处理起来可谓是五花八门:认为是高利贷不支持利息的有之、一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计付利息的有之、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的有之、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确定利率的有之……如何处理比较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过高的,法院不能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也不能一概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或4倍去计付利息,而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本地的经济状况和群众的生活水平来确定利率。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精神,一般确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倍是比较恰当的,但决不能高于4倍。

        所以,审判实践中那种利息约定过高便认为是高利贷而不支持当事人的利息请求和一概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或4倍计付利息的做法都是不适当的。

发表于 2011-6-15 23:28:1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2_163:}这个是你情我愿的~
发表于 2011-6-15 23:49:36|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不要找他们,有事更不找他们····················
发表于 2011-6-16 01:23:55|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 放数的,不会跟你上法庭。

你不给钱,他就去你家,看见什么扛什么。
如果再不给钱,就捉你去山上,一天就给一个 光苏饼 你吃。晚上让你喂蚊子。
关你几天就放你回去找钱来还。
再不还,就隔三差五,拖你出来打一顿。

香港那边的一般是拿油漆去门口写,泼汽油。
发表于 2011-6-16 12:08:52|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规定可以不超过现行银行利率的5倍是合法的!
TKD
发表于 2011-6-16 16:53:0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借也借给那些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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