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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飙车命丧路途 监护人有错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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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22:18:06|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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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1-6-15 22:18 编辑

   
作者:赵立克     文章出处:大新县法院   


        结为好友的两位少年趁家长不在家之际,驾乘摩托车上路行驶,因与客车相撞双双当场死亡。两家人为此打起了民事赔偿官司。6月14日下午,经多次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大新县法院对由于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110000元内按比例赔付赔偿原告即死者家属,不足部分由被告运输公司负担40%,死者父母分别负担40%和20%。


    受害人黄佳与黄宏单系朋友关系,年纪分别为15岁和16岁。双方在县城中学读书时相互认识,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5月12日下午,黄佳乘其父母不在家时将家里二轮摩托车交由黄宏单驾驶。当天黄宏单便驾车搭载黄佳到乡下朋友家去喝酒,返回途中与许俊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大型普通客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黄宏单、黄佳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黄宏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佳不承担事故责任。黄宏单、黄佳死亡后,被告广西某运输公司已支付运尸费1800元,分别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13 000元。因双方就治疗费用协商未果,两死者父母分别将广西某保险公司、许俊、广西某运输公司以及另一死者父母作为被告起诉至大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多元。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黄西鑫、农其燕本应妥善保管本案肇事摩托车,但因管理不善以及平时对儿子黄佳监护不力,致使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尚属于未成年人的黄佳取走摩托车并上路使用而发生事故;黄宏单属未成年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摩托车,结果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也与黄宏单的父母即黄道桦夫妇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有直接关系。因此被告黄道桦和原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本院确定黄宏单承担40%、许俊承担40%、黄佳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许俊在从事公司经营活动中致人损害,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广西某运输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佳、黄宏单在本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对其承担的部分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黄西鑫夫妇、黄道桦夫妇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客车已在被告广西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广西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黄佳、黄宏单(另案处理)二人死亡,保险公司理当在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分别判决广西某保险公司赔偿黄西鑫夫妇损失54831.50元、广西某运输公司赔偿黄西鑫夫妇损失27567.80元、黄道桦夫妇赔偿黄西鑫夫妇损失27567.80元;广西某保险公司赔偿黄道桦夫妇损失52867.15元、广西某运输公司赔偿黄道桦夫妇损失24 657.70元、黄西鑫夫妇赔偿黄道桦夫妇损失12 328.85元。

发表于 2011-6-16 23:01:18|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可是有些地方好像描述得不是很清楚。例如1.不足部分由被告运输公司负担40%,死者父母分别负担40%和20%。 2.两死者父母分别将广西某保险公司、许俊、广西某运输公司以及另一死者父母作为被告起诉至大新县法院
发表于 2011-6-17 11:47:34|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1-6-17 12:05 编辑
流年似水 发表于 2011-6-16 23:01
学习了,可是有些地方好像描述得不是很清楚。例如1.不足部分由被告运输公司负担40%,死者父母分别负担40%和 ...


原文即是如此,表达得不是好清楚。

根据本篇新闻的行文表达意思及司法实践分析,提及的案例包括两个起诉,且这两个诉为合并审理。

1、黄西鑫夫妇为原告,黄道桦夫妇、广西某保险公司、广西某运输公司和司机许俊为被告,这是一诉;

2、黄道桦夫妇为原告,黄西鑫夫妇、广西某保险公司、广西某运输公司和司机许俊为被告,这是另一诉;

3、司机许俊虽为被告,但因其是职务行为,自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由运输公司负责赔偿。

4、“黄宏单(另案处理)”的意思表达有误,应为“同案处理”或干脆不加括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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