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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朋友结婚09年12月登记结婚的,10年12月摆酒席,10年5月份和老公一起住,到现在没有过关系(男方有问题),结婚时女方给了男方3万多块钱,请问这样子离婚男方应该给女方多少钱,有青春损失费吗?
答:你好,离婚财产分割也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你朋友的情况,即从09年12月结婚登记之后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除有明确书面约定属于各自所有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协议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即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此外还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至于你说的结婚时女方给了男方3万多块钱,离婚时男方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只有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彩礼应当返还。
至于你提到的青春损失费问题,根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你朋友的情况是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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