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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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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08:53:38|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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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问:与丈夫本来恩爱,他从办公司后,开始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王某,两人时常在办公室做苟合之事。全公司的人虽然都知道,但无一人告诉我,因此我被蒙在鼓里,还一直以为他是个好丈夫。直到不久前,我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他,正巧碰见两人相拥调情,我非常吃惊,情急之下打了那个女的。事后,我一直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便根据新《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起诉离婚,并要求大夫赔偿我30万元,不料法院竟驳回了我的损害赔偿请求。我丈夫与王某勾搭成奸,保持不正当关系达5年之久,外人都知道,他也承认。明明是他有明显的过错,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法院的判决与你的期望相距甚远,你无法接受,这种心情我们完全理解。但问题是你走进了法律的另一个误区,混淆了“同居”和“通奸”的概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你丈夫与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同居”和“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从你的情况分析,虽然你丈夫有5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他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而应当属于“通奸”性质。据此,法院驳回你的损害之诉讼请求并没有错。
发表于 2011-6-11 09:02:26|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那个没有故事的
发表于 2011-6-11 09:28:3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发点案例出来让花友们学习贯彻。
发表于 2011-6-11 09:35:0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跟着铁哥学法
发表于 2011-6-12 23:30:47|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女方我还是觉得委屈了!法律还没能真正的维护到受害人的利益!
发表于 2011-6-13 00:09:35|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进来学习的
发表于 2011-6-13 08:26:2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还没有发展到那个地步!
发表于 2011-6-13 10:12:31|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2_163:}你老公一定俾我有钱
发表于 2011-6-13 12:23:20|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情况是教会男人怎么偷情还是教会女人?
发表于 2011-6-13 12:46:20|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个社会有钱就会变坏
发表于 2011-6-16 23:21:4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案例
发表于 2011-6-17 00:04:4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空可钻················
发表于 2011-6-17 08:06:44|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学一招
发表于 2011-6-17 08:44:42|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情可以做得天衣无缝
发表于 2011-6-17 08:54:35|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qq_65:}所以说我们女的一定要掌握钱权。
发表于 2011-6-17 11:08:51|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帮弱者的,我朋友的前夫不知道有多少个情人,在她受不了提出离婚的时候,竟然判决我朋友倒赔几万。因为就跟楼主上面帖子那个女人一样,无法举证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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