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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给人做传销受罚状告工商局 一审维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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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08:20:19|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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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被工商部门处罚,受罚屋主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南宁市首例出租屋主因向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受罚而状告工商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6月2日,青秀区法院对该起南宁市首例租房给传销人员受罚屋主状告工商部门的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工商部门作出的没收租金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年5月,伍某将其位于南宁市仙葫开发区的房屋出租给陈某。2010年6月,工商部门在该房屋现场查获陈某从事传销活动的书籍、培训记录本,经调查证实,陈某自2010年4月参加传销组织,于2010年5月起在租赁的房屋内开展传销培训活动。工商部门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遂于2010年7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0年9月,工商部门以伍某向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为由,对其作出没收租金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伍某不服工商部门的决定,将其诉至法院。2011年4月4日,该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伍某出租房屋给陈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规定,伍某虽主张其是正常的出租房屋行为,并不知道陈某是传销人员而故意为其提供场所,但上述规定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没有对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等主观因素进行限定,因此工商部门对伍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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