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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赔偿案:同桌喝酒者被判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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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07:11:28|来自:广东东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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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1-6-2 07:12 编辑

同桌喝酒者被判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1-5-26 7:45:08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 万勤 通讯员 秦法)青山一公司13名同事相约在一家酒店吃饭,为其中一名刚退休的同事送行,不料,其中一男子喝完白酒后次日死亡,其遗孀将同席的12名同事告上法庭索赔46万元。昨悉,青山区法院对这起喝酒引发的民事纠纷一审判决:11名同事适当补助死者家人共8.8万元。

  54岁的韩某系青山一家公司的职工,去年1月27日下午下班后,因同处室的职工舒某即将退休,同事贺某、刘某以及韩某等一共13人,相约到青山区一家酒店吃饭为舒某送行。席间,因韩某饮用白酒及进食辣食后感觉身体不适,并出现上腹疼痛伴呕吐现象,同事们立即就近将韩某送往普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韩某于次日下午死亡,其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载明死亡原因为高血压三期。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其家属支付了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他的同事们也自发捐款表达了心意。因对丈夫死亡的赔偿事宜始终无法与同桌吃饭的同事协商一致,韩某妻子黄某便带着一双儿女将丈夫12名同事诉至青山区法院,向他们共同索赔46万余元。

  青山法院审理时调查到,韩某20多年前做过肾移植手术,且患有高血压病史,有长达二十年的吸烟及饮酒史,直至其死亡前每晚都要少量饮用自制药酒,并曾在死亡前三年内醉酒数次。

  法院认为,韩某作为成年人,能够预见自己饮酒行为的后果并加以控制,但其在明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仍参加聚餐并饮白酒,自身显然存在责任。12名被告作为同事相约在一起吃饭饮酒本身没错,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且已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故对韩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但韩某在与被告聚餐饮酒后死亡,造成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故参加聚餐的被告应平等适当地补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青山区法院判决其中的贺某、刘某等11名同事,各人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共88000元。
发表于 2011-6-2 07:20:13|来自:广东东莞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们,看见了吧?看你们谁还敢劝酒,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1-6-2 07:38:34|来自:广东东莞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有了很多的判例
发表于 2011-6-2 09:04:16|来自:广东东莞 | 显示全部楼层
酒喝多不是好事啊!!!
发表于 2011-6-2 09:30:04|来自:广东东莞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柴烧烂灶…
发表于 2011-6-2 11:55:47|来自:广东东莞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以后喝酒还是一个人好了 省得麻烦
发表于 2011-6-2 12:01:27|来自:广东东莞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布车成烂大裤、、、、、、
发表于 2011-6-2 12:15:27|来自:广东东莞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某识自己事  猛饮
{:2_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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