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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东莞卖肾案宣判 团伙收20多万仅给卖肾者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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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1:51:48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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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第一法院宣判买卖人体器官案,八名被告人最高获刑10年  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通报,近日该院依法惩处了一买卖人体器官的团伙,其成员分别被处以二至十年不等的刑期。
  2011年,被告人周某、张某鑫和孙某经商量后,出资购买手术设备、药品、汽车等作案工具,伙同被告人张某荣等十人从事肾脏买卖及非法移植活动。团伙的分工极其明确,其中,周某系主刀医生;张某鑫系手术麻醉师,并承租佛山市顺德区一房屋供卖肾者术后休养并做术后护理,同时还负责居间联系及分发卖肾者、医生助手、护士等人员的费用;钟某系医生助手,协助周某进行移植手术;陈某、龙某系护士,负责手术协助;张某荣负责开车接送卖肾者、购肾者及同案人员,与卖肾者中介联系,与购肾者中介洽谈价格,收取并分发费用;孙某、赵某系卖肾者中介,负责联系卖肾者,其中赵某还负责安排卖肾者在佛山市顺德区、东莞市万江区、道滘镇等地的出租屋等待卖肾以及卖肾者在此期间的食宿和身体检查;陈某、叶某系购肾者中介,负责寻找购肾者,陈某还负责安排购肾者手术后在其承包的广州某医院休养。
  这样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团伙,在2011年10月中旬至2012年2月底短短的四个多月里,就作案八起。他们每次向购肾者收取二十几万元费用,却只向卖肾者支付约二万元报酬。
  2012年,因其中一卖肾受害者舒某术后疼痛难忍自行到医院检查,医生发现其左肾缺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才浮出水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团伙成员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依法应予惩处。除已另案处理的部分案犯之外,对被告人周某等八人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至2万元不等。
  据了解,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系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
发表于 2013-2-22 12:3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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