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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是横县百合镇人,与(被害人)黄某后互相认识,被告人黄某与黄某后在日常交往过程中获知黄某后使用的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后,盗取微信资金13750元。黄某利用他人微信支付,盗取他人资金。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五千元。配图↓
2019年11月3日18时28分许,黄某在横县横州镇宝华中路太阳广场横县金大福珠宝店,用被害人黄某后的微信支付9122元购买一枚金戒指,之后将该金戒指转卖给他人获8000元。2019年11月2日8时12分许,黄某在百合镇一流动水果摊以扫二维码付款方式换取现金100元;11月2日9时45分,黄某在横县横州宝华中路横县金鑫珠宝店,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3528元购买一枚金戒指,后将金戒指转卖给他获2790元;11月2日13时8分许,黄某在横县横州镇一回收手机店以扫二维码付款方式换取现金1000元。
经查,2019年11月2日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多次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黄某后的微信账号,通过微信支付功能,盗取微信账号共计13750元,已全部用于购物消费、赌博等。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不少网友说,防火防盗防兄弟
来源: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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