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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修剪绿化树木将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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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7 17:40:40|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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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修剪绿化树木将受惩罚
近期来,我县城人行道的绿化树频遭居民私自砍伐、修剪,对此,我城建监察大队提醒广大群众,请勿私自砍伐、修剪公共区域内栽种的非个人所有的树木,不管任何原因(包括树枝太长挡住铺面、招牌,树木枯死等等),砍伐、修剪前必须向我县园林绿化管理站(联系电话:0771-7223502,地址:横州公园内)提交申请,并经园林绿化管理站审核后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不得私自砍伐、修剪,违者,将被相关部门处罚。
以下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04年修正本)》相关条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附县城内部分人行道绿化树木遭群众私自砍伐、修剪的照片:
图片11.jpg 图片12.jpg
(以上图片为2017年3月12日教育路人行道树木遭修剪)
图片13.jpg 图片14.jpg
(以上图片为2017年3月2日江北大道旁无名小路人行道树木遭砍伐)

发表于 2017-4-12 14:37:0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擅自砍伐、修剪绿化树木将受惩罚
发表于 2017-4-12 14:37:42|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擅自砍伐、修剪绿化树木将受惩罚
发表于 2017-4-14 20:26:19|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下,如果树的枝叶已经伸到窗户内,是否可以砍?
发表于 2017-4-21 11:44:55|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下小编,树枝太长伸向住户窗口,如果导致小偷入室盗窃,谁负责任?
发表于 2017-4-23 22:19:52|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净干吃人 饭不干人事的城建和园林绿化部门,你们也知道街道两旁的树枝太长挡住人家3铺面、招牌,树木枯死等等,为什么不去修剪?等人家自己修整的时候你们就出现了,就可以罚款搞创收了嘛!是吗?为什么不能学习一下广东那边的城市,人家的园林部门每年都定期对街道的绿化树进行修剪。横县的某些部门除了会罚款,还会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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