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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修剪绿化树木将受惩罚 近期来,我县城人行道的绿化树频遭居民私自砍伐、修剪,对此,我城建监察大队提醒广大群众,请勿私自砍伐、修剪公共区域内栽种的非个人所有的树木,不管任何原因(包括树枝太长挡住铺面、招牌,树木枯死等等),砍伐、修剪前必须向我县园林绿化管理站(联系电话:0771-7223502,地址:横州公园内)提交申请,并经园林绿化管理站审核后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不得私自砍伐、修剪,违者,将被相关部门处罚。 以下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04年修正本)》相关条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附县城内部分人行道绿化树木遭群众私自砍伐、修剪的照片: (以上图片为2017年3月12日教育路人行道树木遭修剪) (以上图片为2017年3月2日江北大道旁无名小路人行道树木遭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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